关于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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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省工商联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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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8日

  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市场预期不稳定,行业垄断限制,投资意愿和领域受限,由于宏观经济下行导致企业投资意愿降低;虽然目前宏观经济有所回暖,但在经济下行、成本高企、产能过剩、转型困难的大背景下,但企业仍普遍投资信心不足,认为市场前景不明、经营风险加大、投资回报低。具体问题如下:

  (一)具有良好投资回报的项目匮乏。我省民间投资呈现下降趋势与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进程是相关的。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我省不少产能过剩的传统制造业领域都面临着市场出清。且民营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大多是家族制,规模小且观念保守,集中在传统行业,新兴行业涉及较少,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不强,科技成果转化难度大,缺乏转型升级方面的技术和资金储备,加上信息不对称,一时很难找到新的投资领域。这些因素的交织叠加,容易导致民间资本投资热情不高、意愿不强。

  (二)投资渠道不畅抑制了民间投资。国家允许的投资领域广泛,但实际投资领域却相对狭窄。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如电力、公路、通信和市政设施等方面,民营企业难以进入。有些行业,即使允许民间投资进入,但投资比例、投资形式受到许多限制。如某新能源+增量配电网行业的企业反映,国家多部委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出现部分省无支持性配套文件、国家电网层层加码收费等问题,如部分电网对增量配电网加收力调电费及高可靠性供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叉补贴费用等各类费用;部分省份未出台明确关于增量配电网的市场主体地位及享有权利的支持性文件等问题。

  (三)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重要影响因素。近几年国家一直在鼓励给民营企业增加信贷,特别是出台了针对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的普惠金融优惠政策,广大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解决。但调研中企业普遍认为,我国的融资环境一直是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融资机构选择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民营企业受经营年限、抵押能力和信用水平参差不齐的影响,绝大多数难以满足贷款条件。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的融资主要渠道还是银行贷款,银行给予这类企业的贷款的条件很严格,审批程序复杂,耗时长,还经常以规避风险为由不给贷或者压缩减少额度,而同等规模的国有企业则很容易获得贷款;特别是过去几年辽宁几个民营企业出现问题导致部分国有银行贷款出现不良,因此国有银行在辽宁给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贷款余额就更少了。某百万人口的地级市的企业反映,一个国有大行在当地只有几个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获得贷款融资。同时,直接融资渠道不畅,股权和创业投资市场不活跃,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数量不足,覆盖面不广,导致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难以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

  (四)法治营商环境也是影响民间投资的因素之一。企业反映,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涉企案件久拖不立、久审不结、民事行政案件“不公”、执法司法“执行难”、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违规使用强制措施等、申诉抗诉的时间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辽宁省浙江商会反映,2008年沈阳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时提供担保(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和期限,无利息约定)。2016年出借人起诉中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终审判定若借款人东森公司无法偿还借款,出借人有权拍卖中基公司的34套房产,并对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但此案三方在2008年签定的借款协议只有借款金额和期限,没有约定利息,2009年东森公司与出借人双方未经中基公司担保方同意签订对账单,擅自约定高达3.5%的月利息,且2016年审判时出借人尚有还款能力。担保法明文规定:未经担保人同意,加重了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最终法院以此对账单判决中基公司承担巨额利息,执行拍卖中基公司的房产,给中基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严重影响。此案已于2021年8月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但截至目前尚无明确回复。

  二、几点建议

  一是合理产业链布局。我省民间投资的问题仍主要是基于历史积累的大工业产业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化经济转型的产业链布局调整问题。需要国家从宏观产业链辽宁承接的角度加大产业链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建议能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的支持和保护,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是提振发展信心。进一步优化发展的营商环境,完善民间投资政策环境,更好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进一步释放政策信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稳定发展预期,增强民营企业家安全感和市场投资信心。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与民营企业、商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倾听企业心声,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针对行业出台政策文件,如明确增量配电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权利。

  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建议鼓励金融机构采用续贷、展期或减少基准利率上调比率以降低生产成本;从国家层面明确出台类似针对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的政策,针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贷款支持政策,特别是针对东北及辽宁的国有大行,明确政策要求;制定政策要求商业银行针对民营企业设置中长期项目贷款业务,并确定一定的额度规模,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提质增效。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推广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大力度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四是明确民间投资“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进一步推动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加快让民间投资在竞争性领域具有与国有资本投资同等的国民待遇,切实打破阻碍民间投资进入的各种隐形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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